Friday, August 5, 2011

谁能申请 L-1 签证--公司内部调动员工签证?

一般来讲,根据美国移民法第101(a)(15)(L)条,公司内部员工,如果在外国公司过去三年内连续工作了一年,可以到本公司在美国的分部,母公司,兄弟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公司经理或有特殊才能的职员。

该条款对如上所提的公司关系的定义如下:
“母公司”指有子公司的公司; 
“分公司”指同一公司在不同地方的办公室;
“子公司”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一半以上的财产和控制权; 或直接或间接地
拥有50% 的50-50的合资公司并有同等的控制和否决权, 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少于一半的公司财产,但事实上控制该公司。


“兄弟公司”是指(1)两个公司的母公司是一家公司或一个人; 或者 (2)两个公司的股东是同一些人,这些股东持有相同股份; 或者 (3) 在美国公司成立的伙伴公司,提供同样的服务。

任何满足以上条件的公司都可以为外国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-1 签证--公司内部员工调动签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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